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9〕17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企业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14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二、招标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招标代理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三、测绘机构为企业提供定线放样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国家测绘局《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国测财字〔2002〕3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四、气象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专业气象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8〕267号)规定的标准降低30%。
五、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基准收费标准按原国家计委、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标准降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