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产权登记、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管理
6、市属金融企业必须按照《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的规定向市财政局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变动情况,并做好年检工作。
7、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管理。市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持有的市属金融企业的股权的应严格依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及报批程序。
(1)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2)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转让市属金融企业的股权应履行严格的批准程序。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属国有企业的,凡因股权转让致使我市市属金融企业丧失国有控股地位或者一年内股权变动比例超过市属金融企业总股本5%的,应由投资主体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上述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由投资主体报市财政局审批。市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为市财政局的,所持有的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事项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批准。
(3)市属金融企业的股权转让在履行上述审批程序后,必须按《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的规定进行审计和评估,并经市财政局核准。已上市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非上市市属金融企业股权转让原则上应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股权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对于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以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进行直接协议转让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8、市属金融企业自有资产处置管理。自有资产处置必须制定详细的方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47号令)、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4]199号)对拟处置的资产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涉及资产转让的应以进入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