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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2、市属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的规定,对已经产生的呆账进行认定、核销和处置。对呆帐的认定,必须做到逐笔进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对认定为呆账的,其核销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对呆账核销过程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所核销的呆帐必须帐销案存不得放弃追索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财政局将按规定每年对金融企业核销的呆账进行累计不低于20%覆盖面的检查。

  二、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

  市属金融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及时报告财务风险状况,规范对外投资、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3、市属金融企业应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及报告机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内部管理体系。按照监管部门规定,每半年(以6月30日和12月31日为时点)对各类资产进行一次风险评价,并根据资产风险分类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市属金融企业必须如实反映不良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高风险资产情况,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投资主体(或国有控股股东)及市财政局提交情况报告;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交风险资产以及计提拨备的情况专项报告。

  4、加强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市属金融企业应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自身相应的对外投资、担保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向投资主体和市财政局报备。企业的对外投资、担保,在事前做好可行性分析,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事中要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事后应有相应的问责追究制度。市属金融企业除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业务之外,也不得从事除经营范围以外的期货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买卖,不得买卖境外机构发行的债券;市属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及长期股权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需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市属金融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若确有必要且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需报投资主体(或控股股东)审批,并向市财政局备案;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批;对于重大对外担保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5、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规定处置及核算抵债资产,抵债资产的处置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开方式进行;单项超过500万元的抵债资产处置必须事先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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