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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意见的通知
(厦财外〔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市属金融企业资产及财务监管的意见

  为加强市属金融企业(指市政府及其授权的投资主体独资或控股的金融企业,下同)的资产及财务监管,切实防范地方金融风险,做大做强我市国有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关于继续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3]133号)、《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关于积极做好地方财政金融工作的意见》(财金[2008]25号)、《财政部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9]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属金融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

  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合理核算各项经济活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1、市属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及收入支出、全面反映资产及负债情况;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同时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财务状况,包括(1)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财政局上报财务快报及分析;(2)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根据财政部及市财政局下发的财务决算编制文件要求,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如实反映企业经营财务状况;(3)市财政局要求上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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