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督促指导和推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及各项监管手段落实到位,以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2.理顺综合监管与部门监管、行业管理的关系,健全完善协调配合机制。推动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农村建筑、农村道路交通、农用船舶等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推进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全面展开。
3.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日常监管和行业管理的关系,推行执法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充实监管力量,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煤矿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效率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控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健康发展。
4.继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专项行动。对全区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要加大工作力度,重点解决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行业和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突出的问题。要严格执法,严明处罚措施,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各类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深入开展群众性查“三违”、防“事故”活动,扎实推动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 5.在“两会”、纪念建国六十周年等重要时段,组织开展全区性或区域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综合督查,确保安全状况稳定。
(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6.继续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治理,突出抓好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民爆物品、公共聚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
7.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各种事故隐患,巩固隐患治理成果。督促企业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继续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改落实。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和制度化。
8.严格行政许可管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安全许可,加强源头管理,杜绝产生新的安全隐患。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安全许可证制度,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资质申报工作,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强安全许可证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开展“回头看”,坚决依法暂扣或吊销整改不合格、危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按照项目建设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原则,切实把好立项审批、设计、建设、投产等关口。
(三)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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