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卫办关于组织开展2009年度卫生城、镇(县城)、村检查的通知
(苏爱卫办﹝2009﹞7号)
各市爱卫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国家卫生城市”、“江苏省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镇”、“江苏省卫生镇(县城)”、“江苏省卫生村”的监督管理,推动卫生城、镇、村的长效管理工作措施落实,不断改善我省城乡卫生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健康的生活、生产环境,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江苏省卫生城市考核评审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卫生城市省级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爱卫办关于2009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县城标准〉〈江苏省卫生镇标准〉〈江苏省卫生村标准〉及其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省爱卫办拟于4-11月对“国家卫生城市”、 “江苏省卫生城市” 进行年度检查;对“国家卫生镇”、“江苏省卫生镇(县城)”、“江苏省卫生村”组织复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国家卫生城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淮安、扬州、镇江、泰州、江阴、宜兴、金坛、溧阳、常熟、张家港、昆山、吴江、太仓、海门、通州、句容、丹阳市,总计22个城市;
(二)江苏省卫生城市(含纳入“江苏省卫生城市”管理的市):徐州、盐城、连云港、邳州、新沂、启东、如皋、大丰、东台、仪征、江都、扬中、兴化、泰兴、靖江、姜堰市,总计16个城市;
(三)国家卫生镇:2005年命名的苏州市新港镇、梅李镇、张浦镇,无锡市东港镇,镇江市新坝镇等国家卫生镇。
(四)省卫生镇(县城)村:2004年(含2004年)前取得“江苏省卫生镇、村”荣誉称号的镇(县城)、村。
二、检查方法和内容
(一)卫生城市年度检查:省爱卫办组织省建设、环保、卫生部门的有关专家以及部分市爱卫办的人员,组成多个暗访组,进行2次以上的不定期暗访检查。重点检查各市巩固措施和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以及卫生基础设施指标和基本条件,背街小巷、旧城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五小”行业等方面的整治和日常卫生管理情况。对在暗访中发现问题较大的市,省爱卫办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明查,督促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