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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2009年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确保不发生恶性火灾事故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各地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漏审漏验工程、商住楼、在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经营、仓储、住人)建筑、农村50户以上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和文物古建筑等进行重点排查。对排查出的火险隐患,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排查整改期限,跟踪督办,限时整改。在隐患排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六个必查”,即: 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公众聚集场所还务必做到“六个一律”,即: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各地要针对公共场所易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特点,深入推进“打造畅通工程”、“打开生命通道”的“双通”工程建设,加大各类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的落实力度,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实现“压群亡、保民生”目标。
  (二)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各地要在开展各类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治,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对检查中发现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实施挂牌督办整改;对严重威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确保消防安全。要严格按照《铜仁地区重大火灾隐患立项整改暂行规定》(铜署办发〔2006〕7号),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有效促进和推动隐患整改。
  (三)鼓励、引导和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要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要求,积极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控制和转移火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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