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通知
(苏卫科教﹝2009﹞4号)
各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
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定向免费培养培训农村卫生人才”有关要求,我省决定从2009年起采用“定点招生、定向培养、协议就业”方式,为农村基层定向培养一批适宜卫生人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卫生人才培养
(一)培养对象:志愿从事农村卫生工作、符合国家高考政策的我省25周岁及以下青年。
(二)定点学校: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南通大学、徐州医学院、扬州大学、江苏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筹)、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三)培养方法:培养对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由定点学校在全省范围内按招生政策择优录取,参加临床医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学习,授予相应专业大专文凭。获得临床医学或护理学大专文凭者,毕业后可依法参加国家医师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培养规模:到2012年,全省每年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培养2000人,总规模8000人。具体名额和专业由省卫生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各地当年实际需要确定。招生名额列入当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
(五)管理办法:培养对象被定点学校录取后,在入学前须与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见附件)。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应积极做好辖区内农村卫生人力需求预测,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属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提交年度培养计划,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统一汇总于3月上旬报省卫生厅、人事厅。
二、有关助学政策
(一)经定点学校正式录取并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的学生,可享受定点学校在校学生同等的奖助贷学金政策。学生毕业后按照定向就业协议书规定到乡镇或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将退还在校期间学费,所需经费由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