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质灾害发生后,地区行署必须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成因。发生大型以上地质灾害,行署和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以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位置、时间、伤亡人数、失踪人数、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间接经济损失,地质灾害类型、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和救助措施等。
三、地质灾害等级划分
地质灾害等级可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者预估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二)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三)中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者预估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分为下列四个等级报告:
(一)特大型: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和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和地级以上国土资源厅行政主管部门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大型: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和地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中型: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四)小型:所在县级国土资源局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向行署、县级人民政府和省、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与灾害相对应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后每24小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调查结束。
四、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地质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铜仁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铜仁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任指挥长,行署分管副专员任常务副指挥长,行署办秘书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军分区司令员任副指挥长,发改局、监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商务局、经贸局、乡镇企业局、旅游局、卫生局、气象局、水利局、建设局、城管局、安监局、审计局、林业局、农业局、粮食局、文广局、教育局、供电局、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武警支队、公安消防大队、地区人民医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