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铜仁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9〕23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各工作部门:
《2009年铜仁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2009年铜仁地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了快速、高效、有序地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本应急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必须遵循“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分级启动、科学施救”的基本原则。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地区、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部。指挥部由行署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行署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四)发生地质灾害时,地区国土资源局按照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迅速报告行署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根据地质灾害级别大小,及时申请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二、地质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地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气象、乡企、安监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及时发出预警、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予以公告。及时聘请资质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地区行署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对于重大险情应立即申请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