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自2009年4月起集中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各地自查与省级督查相结合,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09年4月)。成立省卫生厅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卫生系统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省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会议和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卫生系统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
(二)自查整治和省级督查阶段(2009年5-6月)。各地要按照本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各地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自查和整治情况填写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报表和执法监督报表,4月至10月每月15日前由各市卫生局妇幼卫生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社妇处。各省辖市5月底前将本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根据情况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
(三)省综合检查阶段(2009年7-8月)。省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综合督查。
(四)全面总结阶段(2009年9月)。各地要根据省级督查的反馈意见,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特别是针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的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果。各地要认真研究分析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以省辖市为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省卫生厅。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计划生育药械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作为事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履行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职责。省卫生厅成立计划生育药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妇幼卫生工作的局领导要直接抓,研究制定本地区行动方案的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全面掌握专项整治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完善监管措施。各市卫生局分管局长为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人,基妇(疾妇)部门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联络和信息报送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格依法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部门,抓好关键环节的监管。特别是要加强对“黑诊所”的打击。要严格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器械的使用、促排卵药品的使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的药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各级卫生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强妇幼卫生、卫生监督、医政(中医)管理与疾病预防控制等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条线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药械的规范使用。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班和相关执法活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提高卫生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要建立健全专项打击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单位和个人;要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共同监督,形成使用安全合格产品的良好氛围,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