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日”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改革企业相关招用工制度,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四、职责分工
(一)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煤矿企业、铁路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三)由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交通、民爆物品和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公路桥梁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五)由市城建局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六)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七)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采管理领域和易受地质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八)由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九)由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农药(含鼠药)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由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渔业、水利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一)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旅游景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二)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三)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等医疗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四)由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网吧、影剧院等文化产业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由市药监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食品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由市市政局负责城市燃气、城市公共交通等安全生产“三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