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化付汇手续,便利企业进口用汇。为便利新登记企业及时付汇,外汇局在审核企业材料后,即向企业出具“已登记进口付汇名录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即可到银行直接办理付汇业务。企业在省内跨地区开展进口付汇业务的,不需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货到项下进口付汇,付汇银行对企业提供的报关单进行联网核查,与电子底账一致的,银行即可办理付汇手续。
(三)适当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便利企业退税。对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可视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四)完善联网核查政策,提高进出口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企业在2008年上半年出口,9月30日之后收汇的,经外汇局核准,银行可凭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为企业办理收结汇手续。对于企业确已实际出口并收汇,但因出口数据传输时滞导致可收汇余额暂时不足的,银行可凭企业承诺说明函先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转。因汇率差形成的多收汇、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的佣金收入,企业提供情况说明,银行在审核相关单证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的结汇或划转。
三、创新外汇管理机制,优化涉外经济发展环境
(一)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外汇管理政策的透明度。设立公告牌对外公布外汇管理行政许可项目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等内容,方便企业查询。及时更新商洛市政府门户网站相关外汇管理政务信息。便于企业及时了解最新外汇管理政策。对外公布各涉外管理部门咨询电话,对企业的咨询及时准确地予以答复。
(二)加强协作,推动银政企密切合作和互动发展。通过举办研讨会、洽谈会等途径,为银行、企业密切合作搭建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密切与重点企业、支柱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商务、工商等各涉外经济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优势,密切配合,为银行和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指导和支持。
(三)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改善进出口金融服务,提高竞争力。鼓励银行加强金融创新,指导企业合理运用远期结售汇、掉期等金融工具,帮助我市涉外企业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和汇率风险。
(四)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加大外汇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效果。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准确掌握和及时反馈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效应及对银行、企业的影响。及时将最新的外汇管理法规、外汇收支形势分析、调研报告提供给市政府有关部门、银行和涉外企业,为领导决策和银企经营提供信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