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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作落实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情况反馈:各县区和部门对市政府交办事项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和结果。对需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向交办单位反馈并提出具体的协调意见和建议;对时限要求在3个月以内的事项,直接报告办理结果;对时限要求在3-6个月的,每2个月反馈一次情况;对时限要求在6个月以上的,每3个月反馈一次情况;对全年性的工作,每季度反馈一次情况,市政府每季度书面通报评比一次县区和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特殊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反馈情况要说明工作措施、工作进度、预期效果等具体情况。各项任务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完成结果。凡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必须说明理由,提前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四)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或相关科室,根据县区或部门的任务落实和反馈情况,按照办理事项的轻重缓急,采取电话督查、书面督查或现场督查等方式开展督查督办。其中对紧急事项、事务性工作或临时性任务,办理时限在1个月内的,采取电话督查的方法进行督查;办理时限在3个月以内的,根据需要分别实行电话督查、书面督查或现场督查;对工作任务量较大、办理时限较长或全年性的工作任务,采取电话督查、书面督查和现场督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督查。对半年以下的工作任务,现场督查不少于1次,全年性的工作任务现场督查不少于2次。根据督查情况下发《督查通报》,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整改要求。
  (五)绩效考核:对市政府工作落实年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实行单项考核。其中已被列入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以市考核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准。未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由交办单位实行考核。单项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事务性工作,以办理结果得分,按期办理办结的得100分,没有按期办理办结的不得分;经济类或量化工作任务,以实际完成任务比例计分,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的计10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工作落实年各项任务考核结果,纳入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五、保障措施
  1、根据职能分工,确定责任主体。坚持按照“下管一级、责任唯一”的总体原则和要求,根据事项的具体性质和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确定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凡由部门或县区办理的单项工作任务,该部门或县区政府作为唯一责任主体,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凡由多个部门或县区、部门协调配合完成的综合性工作任务,牵头的部门或县区政府作为唯一责任主体,直接向市政府负责。
  2、强化领导职能,明确工作责任。坚持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问责制,强化领导职能,抓好任务和责任的双重落实。各部门、各县区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各项任务落实负总责,要总揽全局、精心谋划、统筹协调抓落实;分管领导对各项任务落实负直接责任,要亲自安排、亲自检查、尽职尽责抓落实;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对各项任务落实负具体责任,要认真负责、尽心尽力、不折不扣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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