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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3.实行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州县(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每年要主持一次以上法律知识讲座。讲座的内容要结合依法行政的实际,达到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

  4.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对拟任州政府部门的领导干部、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领导干部,任职前考察时,组织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法制部门,考查其掌握的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拟任行政执法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的领导干部任职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依据。

  5.实行集中培训制度。州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州委党校(行政学院)组织对副县级、乡科级、中青班、民族班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法律知识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学法培训。集中培训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安排、年终有考核总结,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经费、效果“六落实”。

  (二)完善州县(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

  1.完善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共参与度,在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集体讨论决定。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3.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和影响范围,听证代表名单应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州县(市)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5.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进行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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