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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州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一)强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积极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排查危害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重点是漏审漏验工程、商住楼、在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建筑、农村50户以上自然村寨、民族文化旅游村寨和文物古建筑等专项整治。要按行业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排查整改期限,跟踪督办,限时整改。要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彻底摸清火灾隐患底数。要结合实际,以遏制重特大火灾为目标,对隐患集中、问题突出的领域进行专项治理,保持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严格执行“六个必查”: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务必做到“六个一律”: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要针对公共场所易酿发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特点,采取开展专项整治、深入推进“打造畅通工程”、“打开生命通道”的“双通”工程建设、强力推广应用逃生门锁、强化错时检查等人防、技防、物防措施,积极消除隐患,实现“压群亡、保民生”的目标。

  (二)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要进一步完善重大火灾隐患公示、举报、投诉、核查、挂牌督办和立案、销案制度。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评判标准和整改标准,及时挂牌督办整改,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充分利用市场手段调节火灾风险。修订后的《消防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引导有关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控制或转移火灾风险。特别是保险部门要积极探索推行符合农村防火等防灾减灾需求的险种和投保方式,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健全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和保险体系,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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