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州府发〔2009〕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8年,全州消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公安厅和公安消防总队的指导下,在全州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完成了2008年全州消防工作目标任务,实现了全年无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和火灾起数、死伤人数全面下降的良好局面,圆满完成了各类火灾事故扑救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经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州19个消防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一、先进县

  一等奖:望谟县人民政府、安龙县人民政府,各奖励10000元;

  二等奖:普安县人民政府、兴仁县人民政府、册亨县人民政府,各奖励6000元;

  三等奖:贞丰县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各奖励3000元。

  二、先进单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