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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月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级行政主管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与职业卫生等基础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救援组织以及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对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四)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六)自救互救、急救方法、应急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时间
  各类型、各层次人员的培训,在3月份必须全面启动,然后转入正常化、规范化。3月份,市上组织3-4期培训班,即以会代训方式安排一期县区政府主管领导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培训会,分别安排非煤矿山、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各一期安全生产培训班。具体培训学时,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号令),分别是: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尾矿工、制冷工和高处作业人员等,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00学时,复审培训不得少于24学时。
  各级行政主管领导的安全培训由同级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确定,可组织专门的培训,也可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但一般不得少于16学时。
  五、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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