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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百百人百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百百人百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月21日起至5月31日,利用100天时间,抽调100多名工作人员,集中对全市109座尾矿库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全面查清全市尾矿库安全状况,加大隐患整改力度,治理危、病、险库,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有效预防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尾矿库现场管理,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营状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提高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摸清尾矿库底子,查明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全面查清全市尾矿库,包括未颁发安全许可证的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逐库建立数据档案。在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逐库确定安全度,分类实施安全监管。
  (二)健全尾矿库安全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和负有尾矿库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责任制,建立尾矿库管理机构,逐企业、逐库、逐人夯实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健全和完善各项尾矿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政府领导分片、管理部门包抓、业务人员包库、企业法人负责、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落实的管理体制。
  (三)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率达100%。
  (四)认真履行尾矿库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尾矿库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安监部门通过审查,不得投入施工建设;尾矿库的安全设施未经安监部门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尾矿库施工建设前,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必须在市、县区安监部门备案,不具备相应施工、监理资质的不允许其从事施工、监理。要严把设计审查关,排洪涵洞严禁采用浆砌石结构和平盖板结构,必须采用隧洞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库坝下游安全距离内严禁有住房、建筑物、集市、移民新村等。对新建尾矿库取消试运营期。继续实行停批限批政策,鼓励建大库,限制建小库。
  (五)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尾矿库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库建立排查档案,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库排放作业计划,检查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能力排放、超期服役等隐患;检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检查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对建设较早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正在申办安全许可证的尾矿库,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排洪系统,对排洪涵洞采用浆彻石结构或排洪斜槽采用平盖板结构的,必须纳入隐患治理范围,及时进行整改。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尾矿库安全隐患数据库,并实行重点隐患挂牌督办、跟踪治理、整改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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