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消防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做好
《消防法》的宣传贯彻工作,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保障社会平安和谐,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
《消防法》的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维护稳定、保障民生、促进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消防法制意识,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的职责,认真研究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学习贯彻
《消防法》活动,使消防工作与辖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认真制定宣传贯彻方案,组建宣传队伍,保障宣传经费,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迅速在全市范围内掀起宣传贯彻热潮。
二、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要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等方面的法定职责,逐步建立社会化消防工作机制,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将消防安全作为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加强火灾隐患源头防控;质监、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要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各企事业单位要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做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加快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建设,把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列入能源、交通、城镇基础设施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凡新建、扩建的相关工程项目,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公共消防设施,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保障体系,提高整体火灾抵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