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商洛市市教育局市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学习
宣传贯彻落实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9日由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施行。为做好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
《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新《
义务教育法》和
《实施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
《实施办法》明确强调“公平、均衡”的现代教育观念,通过地方立法规定,进一步确立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加明确了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财政保障范围和责任;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的具体要求;更加明确了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在学校安全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在控辍保学方面的职责。
《实施办法》对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为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加强教育执法和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为提高义务教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水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