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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效率的通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办理效率的通知
(商政办发〔2009〕13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及时办理上级来文,是政府机关高效运转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对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来文的办理总体上是好的,但也有个别部门文件办理迟缓,特别是有些比较紧急的文件,经多次催办仍未按时办理,影响了有关工作。为了提高效率,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来文,一般采取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发或责成有关部门承办两种形式办理。
  二、承办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下称省政府文件)应及时处理。特别紧急的必须随到随办,重要且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情况下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部门须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进度,并提出办结时限。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来文,由办公室保密室登记,经秘书长批办后,送办公室有关科室办理,同时送主管副秘书长及市政府有关领导阅知。以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办公室有关科室收到需办理的省政府文件后,要迅速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审批。其中,直接转发的按程序办理,责成有关部门承办的由办公室有关科室交牵头部门和协办单位。以上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对责成有关部门承办的省政府文件,拟办意见要明确提出办结时限。有关部门承办省政府文件,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六、承办省政府文件涉及几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及时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坚决避免推诿扯皮现象。协办部门不能按时向主办部门反馈意见的,必须书面说明事由。
  七、交各部门承办的省政府文件,由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催办。特别紧急或有时限要求的文件,有关业务科室应指定专人跟踪催办。
  八、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提高办理省政府文件的效率和质量。市政府办公室每半年将对办理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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