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客运车辆驾驶人作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继续在全州客运车辆驾驶人中经常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运输客运企业每月组织一次客运车驾驶人、车主、售票员的安全学习,每月对客运车辆安装的行车记录仪信息进行一次采集,及时了解客运车辆驾驶人行车守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同时对客运车辆驾驶人因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被通知停运的必须坚决停运,被记满12分的驾驶人不能继续驾驶客运车辆。
3.继续抓好全州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学校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对严重交通违法者必须送交安全教育学校学习,使违法者接受到正规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4.充分发挥“122新闻特勤记者”的作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不间断地对重点时段开展的交通安全活动组织新闻采访,加强舆论监督。
(五)整治行车秩序,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营造良好交通秩序
1.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大对城区交通秩序的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城区交通秩序安全畅通。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应新形势下需要的动态道路管理机制,积极实行联勤制度和民警责任制,延长道路交通管控时间,提高民警的管事率。要根据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规律,合理安排勤务,强化对重点时间、重点地段的监控,确保警力到位,提高路面管控力度。要以深化实施畅通工程为契机,推行城市交通勤务改革,明确岗位职责,科学部署警力;不断加大硬件投入,建立和完善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功能;提高交通控制与勤务协调能力,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管理勤务模式。
2.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公安、安监、交通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本地交通事故特点,适时开展各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以交通流量大的国省干线、高等级公路、县乡道路、城市道路以及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管控区域,以机动车超速、超载、超员,强行超车、会车,酒后驾车、无证驾车,拖拉机、低速货车违法载人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为重点监控对象。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要教育与处罚并重,严管重处,曝光一批,处罚一批,吊销一批,拘留一批。同时要加大对恶劣气候条件下路面巡逻监控力度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最大限度地消除事故隐患,减少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3.深入开展摩托车专项治理活动。公安交警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严格治理摩托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超速、超员行驶和不戴头盔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超员和不戴头盔的现象,并在整顿的基础上研究制定规范有序的摩托车管理长效机制。运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营运二、三轮摩托车打击力度,杜绝二、三轮摩托车非法从事营运。
4.抓好客运企业、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一是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派出专人深入客运企业,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加强对客运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工作。对辖区内客运车辆及驾驶人造册登记,认真实行户籍化管理,掌握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营运线路、行驶里程、班次以及驾驶人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二是交通运管部门要做好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站、场按照客运站服务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三是实行干警包车包人、责任到人,跟踪教育管理,对客运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不能有丝毫的放松。四是交通运管部门对没有批准营运线路的公路,不得批准发放线路牌,不得批准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的客运班线,对确有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路段也不得批准客运班线。交通公路部门必须对三级以下(含三级)公路“夜间客运车辆禁止通行”标志进行排查,尚未设置或已损坏的禁止标志,要在2009年4月20日以前设置完毕。五是要抓好安装行车记录仪及GPS系统安装的工作,安监、公安交警、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大力度,按期完成安装工作。客车站要对出站的客运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使用是否正常进行严格检查,凡未按期安装行车记录仪和不能正常使用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营运。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执行抄告制度,凡达到抄告条件的一律抄告交通部门予以停运。六是公安交警、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客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健全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不留死角。公安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企业交通安全状况,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将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列入“黑名单”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超速50%以上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入道路运输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考核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