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界定全州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293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精神,现就州直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困难企业”界定有关问题明确处理意见如下:
一、“困难企业”界定的原则和范围
为了稳定就业局势,保证各项措施及时落实到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人民政府及省劳动保障厅的有关要求,本次帮扶“困难企业”的原则是“救急不救贫”,对象主要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对我州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装备制造、煤炭、电力、流通等行业中的困难企业。在“困难企业”界定时要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
二、“困难企业”界定的条件
我州州直和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困难企业”界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纳税,生产经营正常,但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产值、利润大幅下滑的企业。
(二)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2008年度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
(三)2008年度未发生一次性裁员超过二十人以上、全年裁员不超过在册员工总人数10%的企业。
(四)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