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明令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要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清理中发现州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提出处理建议。
三、清理主体和工作分工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理州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2.州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清理意见。
3.因机构改革、行政区划调整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的原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继续承担其行政职能的单位负责清理。
4.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实施步骤
1.3月15日-3月31日,州人民政府召开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动员会,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2.4月1日-4月30日,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分别提出每份规范性文件的保留、修改、废止意见。向州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清理工作情况。
3.5月1日-5月20日,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对照现行法律法规予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4.5月21日-5月30日,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清理结果审查情况进行反馈。各部门按要求将修改后的文稿或废止意见报州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6月1日-6月15日,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办公室提交的清理结果进行复核,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6.6月16日-6月30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对清理结果进行审定。州人民政府以常务会议审定的清理结果为依据,向社会发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