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消除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州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州府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州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一)从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属清理范围。
(二)1998年1月1日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认为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按照《黔西南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和备案暂行规定》重新制定,并经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所指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决定”、“通知”、“公告”或“通告”等(包括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
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列入清理范围:
1.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发布的文件;
2.部门内设机构发布的文件;
3.政府或部门转发上级文件,未提出具体贯彻意见的;
4.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直接影响的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公务规则,包括人事、行政、外事、机关财务管理等;
5.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6.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二、清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