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打击重点
(一)打击的重点行为
1.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2.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3.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
(二)打击的重点对象
1.有黑社会性质和邪教性质的传销活动。
2.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幕后指挥者和骨干分子。
3.以限制人身自由为手段拉人入伙的传销行为和暴力阻碍执行公务行为。
4.网络传销和境外传销企业的网络传销活动。
(三)打击的重点区域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结合实际,确定外来人口比较集中的区域,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出租屋、宾馆、招待所等重点场所为打击传销的重点区域。
三、具体措施
(一)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日常工作重点,力求打早打小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公安、工商、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村(居)委会、物业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本辖区内传销活动的清理排查,调查传销头目和骨干分子,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传销。把打击传销列入日常工作重点,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村(居)委会要指定“打击传销工作”联络员做好摸排登记工作,对传销窝点发现一处查处取缔一处,力求做到打早打小,不留死角。对一次性发现多个传销窝点,涉及人员较多的,要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公安、工商部门报告,由政府牵头,组织力量进行严厉打击。
(二)整合执法资源,加强部门联动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公安、工商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有关部门和社区、村(居)委会的配合下,开展联合行动。对本辖区内传销人员居住点、活动聚集点进行清查,捣毁传销窝点,遣散传销人员,查扣传销财物,惩办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查处传销案件。凡进入“黑名单”从事三次以上传销活动的传销人员,将按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凡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而进入“黑名单”的,由工商部门按照《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