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文件要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认真审核并取消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合理设置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临时入厕点和上下乘客起落站。对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经营违章违法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注意采取批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纠正。对根据乘客需要,往返于市区与乡镇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罚款和扣车。同时,根据《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各自履行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规范管理职责,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坚决制止以收代管、以罚代管、重罚轻教等简单粗暴的管理行为,保证国家及省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公交优先”政策和相关法规有效实施。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加强对执法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做到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热情服务。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理顺企业管理秩序,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行为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和完善行业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工商部门要根据当地市场状况、从业人员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引导督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规范的经营承包合同,切实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收益分配关系。建设部门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变相转让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从中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