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督促有关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经营秩序的督促检查,落实监管责任;严肃查处政府有关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案件;对不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实施行业管理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部门:加强对非法运营车辆的打击力度,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物价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清理,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运营集中整治行动,落实“公交优先”相关政策;依法打击非法营运中的黑恶势力,规范交通执法行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劳动保障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理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劳动用工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从业者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金。
工商部门: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依法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部门:负责办理接待城市公共交通从业者的来信来访;及时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对突出的信访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意见和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州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认真查找和梳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存在问题的同时,及时搜集和分析影响全州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行业稳定的动态信息,协调、指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化解不稳定因素。根据全州实际情况,制定全州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县(市)、顶效开发区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应对有效,措施得力。
二、清理整顿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建设部、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纠风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文件规定,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关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后适当疏导客运行业价格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06〕149号)文件要求,不得强行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公告、登报、拖车、学习资料和培训等费用;不得强行摊派订阅报纸、杂志及推销物品;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形式驻点营运费、管理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已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针对上述国家及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州、县两级建设、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等部门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对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向从业人员收取的经营承包费中包含上述收费项目的,要如实核减;代收代缴上述费用的,不得再行收取。同时建设、财政、物价部门要及时了解当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运营成本和盈利状况,进一步完善价格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