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4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几年来,我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较快,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减轻经营者负担、依法惩治非法运营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地方还存在诸多突出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从而引发了多起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群体性上访、罢运事件,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州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州开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 建立黔西南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维护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稳定,事关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州人民政府决定把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为责任单位。建立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建设、公安、监察、财政、交通、劳动保障、工商、物价、信访等部门为成员的州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建设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履行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的日常工作职责。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相应建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落实本地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 各部门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全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管理条例》和《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理顺企业管理秩序,整顿规范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