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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机制体制,提高行政效率,确保依法行政和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的工作效率、效果、效益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全州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实施行政效能监察。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工作需要,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实行预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下列情况实行效能监察: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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