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四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须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反担保可采用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或保证人担保。
(一)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土地产权人以及共有人同意。用房屋、土地使用权作担保的,必须经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产权评估金额要大于申请贷款金额。
(二)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2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3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提供单位证明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创业小额贷款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房屋、土地使用权担保。
第七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4.反担保证明和还款计划;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还贷能力报告;
6.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