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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5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

黔西南州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中共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州党发〔2008〕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的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州时进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黔西南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筹集,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负责管理并无偿提供担保,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黔西南州时进信用担保中心出具的小额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第五条 经承办银行、担保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确属不能收回的贷款,从担保基金中扣收,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第六条 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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