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协作,综合整治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查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并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运营的监管,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质监部门要严格“两高一资”行业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注销生产许可证;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商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各职能部门要按《方案》时间安排,认真抓好阶段性专项行动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按时报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
(三)分类指导,严格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加快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步伐,有效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完善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后督查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深入贯彻落实《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不断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特别是要保证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监管作用,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