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2009年黔西南州开展整治违法排污
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按照国务院八部委和省的统一部署,2009年我州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州委“环境立州”战略,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以保护饮用水源安全、遏制“两高一资”行业污染反弹为重点,确保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州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巩固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后续督查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建设集中整治
1.对2007年和2008年饮用水源保护区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严肃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法排污行为,继续全面开展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进行清理、检查,全面取缔二级保护区范围的排污口及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种违规建设项目。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限期处置。凡是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取缔措施不落实、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保护区或周边化工企业没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污染环境有效措施的,将实行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