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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09〕13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贯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规范医疗技术准入及临床应用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二、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各类医疗技术审核申请准备工作。卫生部组织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工作后,要及时做好技术审核申请上报工作。我厅将制定下发第二类医疗技术目录及技术审核办法,各单位要按要求组织申请上报。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制定本医疗机构第一类医疗技术目录,组织实施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建立医疗技术档案,并定期对第一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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