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铬铁合金企业生产用电补贴为0.03元/千瓦时,
(7)电石企业生产用电补贴为0.02元/千瓦时。
2.地、县两级承担补贴比例:
(1)对红星发展大龙锰业有限公司的补贴,地级财政承担70%,玉屏自治县承担30%。
(2)对松桃自治县、大龙开发区的企业补贴,地级财政承担20%,县(区)级承担80%。
(3)对第1、2项范围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补贴,地区财政承担10%、县(市、特区)级承担90%。
3.兑现程序:
(1)由企业按月凭供电部门出具的用电量凭证,向所在县(市、特区)经贸局(计经局)、财政局申报;相关部门按补贴标准审核数额,并报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及时拨付给企业。
(2)地级财政承担部分,由县(市、特区)财政局凭县级财政补贴拨付凭证和企业申报资料,向地区财政局申报;地区财政局会同经贸、供电部门审核,并报行署审定后,及时将补贴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给企业。
4.补贴时间:
暂定为2009年5月至7月。如需延长或调整,将视市场情况和补贴效果后再定。
(二)改变电费缴纳方式
在补贴时间内,供电部门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取消企业预缴电费,以减轻企业生产流动资金压力。对基本电费的缴纳,实行按月按用电量申报,据实结算。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国家调整信贷政策的有利时机,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支持
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要发挥好“小、快、灵”的应急作用,帮助企业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要通过行业担保、联保联贷等多种方式,加强银企沟通,切实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四)实行税费政策支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按时缴纳税收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程序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鼓励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困难企业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职工队伍。
三、加强服务监督,为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一步研究帮扶企业的具体措施,增强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杜绝吃、拿、卡、要和刁难企业的不法行为。地直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实施行政罚没处罚,如确需作出停产整改处理决定,须报行署备案。各工业企业要增强闯难关的信心和勇气,通过加强生产成本控制,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和节能降耗,延长产业链,向内挖掘潜力,向管理要效益,实现减亏增效;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认真查找问题、整改隐患,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扶持措施,如与本实施意见不相冲突的,可以继续执行;县级财政补贴金额高于本实施意见比例的,地级财政承担部分不作调整;县级财政补贴金额低于本实施意见比例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