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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规范钒矿资源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规范钒矿资源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署发〔2009〕22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规范钒矿资源开发工作,经行署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基本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与资源节约的关系,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总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方针,全区开发试点企业总体规模控制在13家以内。
  二、投资要求。钒矿资源开发试点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自然人作为投资人的,必须拥有不低于2500万元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并在拟投资所在县(市、特区)打入1000万元资金。
  三、审批条件。钒矿资源开发试点企业必须按程序报批。必须有省环保局审批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如有优惠,优惠条件必须由地区钒矿资源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企业选址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选址条件;选址布局必须符合《铜仁地区钒矿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
  四、工艺要求。企业开发利用方案中有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设计,或对生产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开发的比较成熟的工艺设计;五氧化二钒的提取率达到60%以上;“三废”治理有成熟可靠的技术,污染物达标排放;原矿放射性超标的,要有专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技术和措施。
  五、采矿要求。采矿只能硐采,不得进行露采;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开采钒矿。
  六、规模要求。新设立的钒矿资源开发试点企业,生产规模必须按照设计要求,3年内达到年生产五氧化二钒1000吨以上。
  七、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钒矿资源开发试点企业必须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从生产之日起,以每年100万元作为基数,缴纳可持续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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