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通知
(沪教委基〔2009〕54号)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你们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要求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在各学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布置课外作业,鼓励教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要求设计分层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高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各中小学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二、2009学年是全市中小学各年级全面实施新课程方案、使用新教材的第二个学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新课程实施要求,制订区县实施方案,继续做好本地区实施新课程方案和使用新教材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研队伍建设,加强对课程改革的科学研究和业务指导,深化教学改革,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课程领导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三、根据《
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提出的“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的要求,继续探索并实践本市中小学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认真做好《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的试行工作,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各区县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举行全学区、全区(县)性的任何形式的学科统考统测。小学阶段不进行期中考试或考查,学生学业评价实行等第制。小学一、二年级进行期末考查(一年级不得进行书面考查);三、四、五年级期末考试仅限于语文、数学两门学科,其它学科只进行考查,考查形式可灵活多样。初中除语文、数学、外语学科可举行期中、期末考试以外,其他学科只进行期末考试或考查;思想品德、历史、地理学科采用开卷形式(或以开卷、闭卷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查;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学科应加强动手实验能力考查;信息科技、劳动技术、体育与健身、艺术、音乐、美术学科只进行操作、应用和实践性的考查。
四、各中小学要把德育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把“两纲”教育融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大力开展“温馨教室”建设,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积极探索实践教学和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的有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种富有趣味性的课外文化体育科普活动和公益性劳动,培养劳动观念和创新意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