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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交通、农业(农机)、公安部门要严把驾驶员的教育、培训、考试和审验等关口。公安交警部门和派出所要依靠村委会全面摸排和掌握农村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的基本情况,分门别类建立台账。积极推广阜新县改革农村车辆和驾驶员管理方式,方便群众办牌证的经验。公安车管部门要将农村地区办理机动车牌证和驾驶证业务延伸至交警中队,从机制上解决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无牌以及驾驶人无证问题,为群众提供便利。
  3、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严把客运驾驶人的从业资格关,对发生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客运驾驶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复训教育;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超速或1次超员20%、超速50%及以上的违法客运车辆,所属运输企业视情节严重情况对其进行再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严把客运线路审批关。对申请的营运线路属于非等级公路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实地勘察,确认不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条件的,严禁许可经营;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除收回肇事车辆的经营许可证件外,交通部门不再受理该经营者新增客运经营申请。力争2至3年内在全市实现营运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全部安装行驶记录仪或GPS等监控装备。
  4、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掌握本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位置,学生(幼儿)数量分布和校车需求等情况,建立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档案。要与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逐一签订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定期对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驾驶人资质、行驶时间、行驶路线、是否超员等情况进行逐项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或取缔。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确定专人负责,逐步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醒学校、老师、家长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监管,教育引导学生不要乘坐无营运资质、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五、努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
  1、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时,要同步考虑公路安保设施建设,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新建、改建的农村道路,要按照《公路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好与道路等级相匹配的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和道路交通通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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