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鞍政办[2009]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九日
关于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0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现就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之中。要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村委会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县、乡级政府和村委会层层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
2、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县、乡级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成由县、乡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报送、事故通报、工作报告等制度,定期分析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对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要积极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各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情况,做好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维护农村交通秩序。
3、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和千山区要根据本地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在机动车保有量1万辆以上或者通车里程500公里以上的乡镇设立交警中队,负责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予以经费保障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地区专(兼)职交通协管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每个行政村配备1名。推广彰武县加强农村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经验,在每个农村派出所增设两名交通协管员,协助交通民警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要明确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职责、任务和考评办法。加强农村公安派出所与基层交警中队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农村公安派出所在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夯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