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解决我市在校大学生就医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抚政发〔2008〕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学生参加市本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抚顺市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即每人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40元,财政补贴40元。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4元。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可适当调整。

  三、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安排。即部属院校由中央财政负责补助,省属院校由省财政负责补助,市属院校由市财政负责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四、各高校为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单位,每年在新生入学时,负责收缴本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收缴的费用和采集参保大学生的基本信息,于每年9月30日前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五、参保大学生延期毕业,应补缴延期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延期学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