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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通过批发市场购入时,根据实际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当核定其入库成本及定额费用,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决定是否提供贷款。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严禁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实拨补,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安排资金,按季预拨,年终决算。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油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各承储单位应当按月统计、分析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一)本市市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动用费用、补库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二十八条 根据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市人民政府下达动用命令,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后,应当按要求足额补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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