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与实施
(一)管理和运行机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二)考试安排
2009学年至2011学年期间,10门考试科目按高中各年级分批开设,同一科目在一年中只组织一次考试。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安排如下:
年级
| 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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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年级
| 信息科技、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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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年级
| 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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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年级
|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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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四个等第。
(四)报考和考试费用
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在完成各相关学科的学业以后,均须参加已开设的学科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在籍学生当年参加各科目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
四、考试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综合素质评价组成部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进行终结性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监测教育教学质量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衡量普通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的标准,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检测和诊断功能,加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
(三)评价高中学生学业情况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作为普通高中相应科目毕业考试的成绩,将替代现有相关科目的毕业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因故缺考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下一年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或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相应科目的毕业考试。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学校组织相应科目的毕业考试。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