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特别是恶意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并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 切实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各项信息。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二期工作简报,报送自治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对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6月底和7月底报送阶段性报告。
(三)督查阶段(8月-11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若干个小组分别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30日前将《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