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南府发〔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与国家宏观政策相协调,根据国家工资宏观调控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预期目标,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以及就业状况、人工成本等相关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经分析测算,确定我市2009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公布如下:
一、以工资水平增长率7.5%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基准线;
二、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3.5%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预警线;
三、以工资水平增长率1.5%作为企业工资水平增长的下线。
企业工资指导线适用于我市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按照企业方式经营管理的事业单位。
各企业应根据《南宁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南府发〔2001〕70号)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下,在预警线与下线之间自主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对于亏损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负增长,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