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化工园区、集团公司、各化工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部署,全面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防患于未然。特别是要认真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全市正在深入开展的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排查安全隐患工作。
企业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要勤排查、抓落实、见实效;要以人为本,加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从根本上杜绝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
要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外来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和现场管理;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严禁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技术方案,严禁未经安全、环保等部门审批而擅自进行试生产;要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罐区、关键工序、岗位)及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及时排除危险源和安全隐患,同时,要防雷、防静电、防洪涝等各种自然灾害。
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登记建档、举报查处、公示挂牌、专项督办、验收核销、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安全隐患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实行挂牌督办,落实“五定”(定内容、定人员、定责任、定资金、定时限)措施,逐项整改销号。
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寓于执法检查之中,做好经常性的巡检、抽检和排查工作。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推进隐患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化工园区、集团公司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企业职工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三、综合治理,协同配合,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化工园区、各集团公司、各化工生产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安全生产治本力度,培育安全生产支撑体系,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实施“依法治安”,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步入法制化轨道。加快科研攻关和技术改造步伐,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大力实施“科技兴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特殊工种和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全面实施“人才兴安”。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和标准,大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反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整治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等活动,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