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普子3号煤矿建设立项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220号)
彭水县煤炭管理局:
你局《关于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普子3号煤矿立项的请示》(彭煤管〔2009〕8号)和《彭水县茂林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普子3号煤矿新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收悉,依据《
煤炭法》及相关法规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1.普子3号煤矿建设项目符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及《关于调整彭水县普子3号煤矿建设规模的批复》(渝煤整合办〔2009〕21号)的要求,拟建矿界范围内尚有煤层较稳定、储量可靠、具有开发价值的煤炭资源量1800Kt。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增强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意该建设项目立项。
2.普子3号煤矿建设生产规模暂定为90Kt/a,矿井服务年限约10年。
3.普子3号煤矿建设项目应据此向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属范围,依法取得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