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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2号)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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