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赵建才

2009年5月25日

  郑州市家庭服务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